(2017)云0102民初8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昆明稳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稳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金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8588号原告:昆明稳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万忠街耳巷2-3号。法定代表人:梁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余鸿,云南政通人和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董金荣,女,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原告昆明稳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昆明稳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以撤诉方式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稳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稳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其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查香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