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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赞兴与谢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赞兴,谢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3351号原告:王赞兴,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谢发伟,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王赞兴与被告谢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赞兴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赞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748元,由原告王赞兴负担。审判员  何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