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赞兴与谢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赞兴,谢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3351号原告:王赞兴,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谢发伟,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王赞兴与被告谢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赞兴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赞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748元,由原告王赞兴负担。审判员 何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