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终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莫顺帅、王小飞拐卖妇女、儿童、诈骗、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顺帅,王小飞,张秋朵,郭安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终580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顺帅,男,1993年3月8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2月4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小飞,女,1993年3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秋朵,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封丘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在公安蓟州区分局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24日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郭安邦,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南省杞县,居住地为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6年10月13日在公安蓟州区分局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24日在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被取保候审。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顺帅犯拐卖儿童罪、诈骗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王小飞犯拐卖儿童罪、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张秋朵犯拐卖儿童罪,原审被告人郭安邦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津0119刑初1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莫顺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了原审被告人,审查了相关证据,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一、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告人莫顺帅与被告人王小飞自2011年10月份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7月22日,二人生育长女莫某1,后莫顺帅为非法牟利,经王小飞同意并经马某、方某、张某1及孙某介绍,于2013年9月11日,将莫某1卖给黄得青,黄得青给付莫顺帅人民币35000元。2015年5月23日,二人生育次女莫某2,后二人为非法牟利,欲拐卖莫某2,遂由莫顺帅联系其微信网友被告人张秋朵,张秋朵明知莫顺帅、王小飞拐卖其亲生女儿,仍在其微信群内发送信息,后其表妹田某(另案处理)知晓后并介绍给其亲属被告人郭安邦收养时,张秋朵又予以居间介绍。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郭安邦明知莫顺帅、王小飞拐卖其亲生女儿仍予以收买,并给付莫顺帅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秋朵未获利。后四被告人被查获归案,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所获赃款已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张秋朵、郭安邦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医院分娩记录、涉案人员居民信息表、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书证,证人马某、方某、张某1、孙某、张某2、何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张秋朵、郭安邦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诈骗罪2016年4月份,被告人莫顺帅谎称其能够办理利息低的跨境支付通消费卡,以办卡需要一些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1950元,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2150元,骗取被害人蔡某人民币2150元,骗取被害人何某1人民币2150元,骗取被害人贾某人民币2150元。2016年6月6日,莫顺帅退还李某1人民币500元。2016年5月份,被告人莫顺帅授意被告人王小飞在王小飞的微信圈内发布其能够办理跨境支付通消费卡的虚假信息,欲诈骗钱财。2016年5月4日,被害人王某1联系王小飞称愿意办理跨境支付通消费卡并给付王小飞办理该卡的部分费用,后被告人王小飞又在莫顺帅的授意下编造理由向王某1及参与办理该卡的王某1哥哥王某2索要费用,共计骗取二被害人人民币13600元,其中王某2被骗人民币1000元,王某1被骗人民币12600元。综上,被告人莫顺帅诈骗作案七人次,涉案金额人民币23650元;被告人王小飞诈骗作案二人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3600元。所获赃款已被莫顺帅、王小飞共同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涉案人员居民信息表、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害人王某1、王某2、李某1、杨某、蔡某、何某1、贾某等陈述,证人王某4、李某2、张某3、陈某等证言,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盗窃罪被告人莫顺帅于2014年5月29日夜,进入被害人王某3经营的位于蓟州区官庄镇燕北五金商店内,窃取现金人民币2350元及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赃物已变卖,赃款已挥霍。后被告人莫顺帅退赔被害人王某3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莫顺帅表示谅解。被告人莫顺帅于2016年7月8日夜,伙同张海川(另案处理)进入蓟州区洇溜镇苏庄子村中石化加油站南的车场宿舍内,窃取被害人霍某人民币200元、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三星手机一部。经天津市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00元,赃物已变卖,赃款被莫顺帅与张某4俵分。综上,被告人莫顺帅盗窃作案两起,除未能鉴定的物品外,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莫顺帅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涉案人员居民信息表等书证,被害人王某3、霍某陈述,证人曹某、高某等证言,另案处理人张某4及被告人莫顺帅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天津市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出卖两名亲生女儿,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莫顺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秋朵明知莫顺帅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女儿,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亦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郭安邦明知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出卖亲生女儿仍予以收买,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告人莫顺帅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小飞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在拐卖儿童罪中作用较大,系主犯,依法予以处罚,其中被告人王小飞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秋朵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小飞诈骗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顺帅退赔被害人王某3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某3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张秋朵、郭安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安邦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且不阻碍对其解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六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小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莫顺帅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被告人王小飞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撤销缓刑后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张秋朵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郭安邦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三、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莫顺帅、王小飞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126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莫顺帅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145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2150元,退赔被害人蔡某人民币2150元,退赔被害人何某1人民币2150元,退赔被害人贾某人民币2150元,退赔被害人霍某人民币1400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莫顺帅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相关证据与一审判决一致。关于上诉人莫顺帅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莫顺帅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对其处以刑罚,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莫顺帅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莫顺帅、原审被告人王小飞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两名亲生女儿,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上诉人莫顺帅、原审被告人王小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莫顺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张秋朵明知莫顺帅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女儿,仍为其提供帮助,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原审被告人郭安邦明知上诉人莫顺帅、原审被告人王小飞出卖亲生女儿仍予以收买,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上诉人莫顺帅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王小飞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并罚。上诉人莫顺帅、原审被告人王小飞在拐卖儿童罪中作用较大,系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张秋朵在拐卖儿童罪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小飞诈骗犯罪中罪责较轻,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莫顺帅盗窃犯罪中退赔被害人王某3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某3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莫顺帅、原审被告人王小飞、张秋朵、郭安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均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郭安邦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且不阻碍对其解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莫顺帅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郁审 判 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郝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志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