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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1065号自诉人马宁,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34号。负责人王建新,总经理。自诉人马宁以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马宁因与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告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特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马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马宁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