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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5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香芝、方铁军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香芝,方铁军,方铁菊,方晓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特38号申请人:张香芝,女,194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申请人:方铁军,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申请人:方铁菊,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申请人:方晓军,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8月23日经黄石市铁山区九龙洞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方铁军、方铁菊、方晓军的父亲方修学已去世,其名下有房屋一套(位于铁山区××铁矿××山路××号,房权证字第99私580**号)。二、方铁军、方铁菊、方晓军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该房屋由张香芝继承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香芝、方铁军、方铁菊、方晓军于2017年8月23日经黄石市铁山区九龙洞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潘希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