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刑更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何尔体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尔体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809号罪犯何尔体,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西铁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尔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被告人何尔体不服,提出上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成铁中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于2012年3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3年7月2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5年4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1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何尔体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何尔体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何尔体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尔体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获表扬7个。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未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九分制标准分转换现行考核分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何尔体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尔体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0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段元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