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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庄连记、戴祖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连记,戴祖瑞,杨晓妹,郑麟盛,林春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22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庄连记,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戴祖瑞,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杨晓妹,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郑麟盛,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林春美,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庄连记、戴祖瑞、杨晓妹、郑麟盛、林春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718元,由庄连记、戴祖瑞、杨晓妹、郑麟盛、林春美承担。因庄连记、戴祖瑞、杨晓妹、郑麟盛、林春美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庄连记、戴祖瑞、杨晓妹、郑麟盛、林春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庄连记、戴祖瑞、杨晓妹、郑麟盛、林春美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48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3704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704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