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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刘畅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畅,北京汇美印象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834号申请执行人:刘畅,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北京汇美印象化妆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671XX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院67号楼13层1618。法定代表人:王德君,经理。刘畅申请执行北京汇美印象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动争��纠纷一案,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经开劳仲字(2016)第87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汇美印象化妆品有限公司给付工资9655.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汇美印象化妆品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汇美印象化妆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畅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汇美印象化妆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刘畅申请执行的工资9655.2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刘畅确认,被执行人北京汇美印象化妆品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畅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汇美印象化妆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