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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龙中会拘留决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中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黔0603执48号被拘留人:龙中会,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本院在执行覃献军、龙守礼、石胜昌、覃献程、柳祥生申请执行龙中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龙中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龙中会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