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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刑更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周兆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兆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刑更379号罪犯周兆培,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阿拉尔监狱五监区服刑改造。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兆培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绑架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6000元。检察机关抗诉、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768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6000元,民事赔偿186747.72元,十一名被告人共同退赔28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3次,共计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认为,罪犯周兆培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兆培在2015年、2016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记功2次,表扬5次,6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兆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周兆培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 韫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