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行审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州市水利局、邓州市城区第一小学校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邓州市水利局,邓州市城区第一小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81行审468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邓州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杨春甫,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辉,邓州市人民政府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邓州市城区第一小学校。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邓州市水利局与被执行人邓州市城区第一小学校为水资源费征收决定一案中,因相关事实证据需进一步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强制执行审查。审 判 长 周玲卫审 判 员 秦文哲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