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勇与吴学武、林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吴某武,林某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03执176号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琼900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xx市xx镇xx居委会xxx路xxx号。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570408xxxx。被执行人:吴某武,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xx市xx镇xx居委会路x巷第x间。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681210xxxx。被执行人:林某珍,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xx市xx镇xx居委会路x巷第x间。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30706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武、林某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琼9003民初18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李某同意被执行人吴某武、林某珍自行处置被执行人林某珍名下位于儋州市那大军屯新区前进路一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儋州市房权证那大字第05866号;土地证号:儋国用(2013)第466号],并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2017年8月15日本案执行到位60000元。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95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3民初1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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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洪 晓 
 审 判 员 吴文山 
 审 判 员 黄 龙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秀元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核:陈永光撰稿:洪晓校对:许秀元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年8月25日印制(共印6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