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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张建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张建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1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被告:张建明,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张建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审判员  何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