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宁娜娜与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娜娜,张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008号原告:宁娜娜,女,198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张刚,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焦作市中站区。原告宁娜娜与被告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娜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6日,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3月25日还完。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原告12000元,下欠2500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要求补正后,仍未能提供。故原告的起诉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娜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三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淑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