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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4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于海燕与吴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燕,刘清,吴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4246号申请人:于海燕,男,汉族,1952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刘清,男,汉族,1960年2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吴迪,男,汉族,1980年6月2日出生,现住农安县。原告于海燕诉被告吴迪、刘一平、刘国龙、刘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海燕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迪、刘清的住房公积金。申请人于海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清、吴迪住房公积金。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