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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争争与被申请人席亚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争争,席亚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财保16号申请人:宁争争,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被申请人:席亚保,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垣曲县城建局职工,住垣曲县。申请人宁争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工资3.8万元。申请人以其本人在中国邮政银行垣曲县东峰山支行3.8万元存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署名的借条,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以自有存单提供了充分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席亚保工资及代收工资银行账户3.8万元。二、冻结申请人宁争争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垣曲县东峰山支行定期存款3.8万元。三、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宁争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马延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荷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