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艳锋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艳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262号罪犯周艳锋,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0)冷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艳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4月1日交付。2015年7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周艳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周艳锋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艳锋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该犯现累计获得表扬5个。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2000元执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艳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且犯数罪,减刑幅度���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艳锋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9年8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