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平市宏泰钢材有限公司、刘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平市宏泰钢材有限公司,刘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81民初830号原告:原平市宏泰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原马路。法定代表人,刘川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舒文,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坚,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友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果平。原告原平市宏泰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平市宏泰钢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舒文、朱慧坚、被告刘友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果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平市宏泰钢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友平给付钢材款43236元。事实与理由:从2011年开始,原告与被告发生钢材业务,至2017年1月25日,被告欠原告钢材款43236元,在此期间,原告一直催要,原告每年仅付两、三千元,再想多要,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推托、拒付,请求依法追偿。刘友平辩称,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答辩人现在没有能力归还,挣钱以后归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至2017年1月25日,被告刘友平向原告原平市宏泰钢材有限公司购买钢材,货款共计90236元,期间,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7000元,尚欠原告货款43236元。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刘友平向原告原平市宏泰钢材有限公司购买钢材,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236元,应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十日后,被告刘友平给付原告原平市宏泰钢材有限公司货款432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计44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慧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