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5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解堂春诉郝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堂春,郝鹏,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080号申请人:解堂春,男,汉族,1954年2月25日出生,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郝鹏,男,汉族,1987年3月28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解堂春因与被申请人郝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郝鹏驾驶的鲁QXXX**轻型厢式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郝鹏驾驶的鲁QXXX**轻型厢式货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5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