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章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424号申请执行人(移送执行)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章正,男,1979年7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发耳乡大寨村街上组。身份证号码:520221197907102571。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据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4)黔水刑初字第42号生效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即缴纳的罚金2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2050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章正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现查明:2017年3月21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水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十三信用社有存款账户(账号为:62×××92-1余额为11.00元)、在水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耳信用社有存款账户(账户为:2869080001020102606311-1余额为11.21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发耳乡营业所有存款账户(账号为:62×××28余额为10.1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火车站营业所有存款账户(账号为:62×××40余额为49.64元),共计可用余额81.95元,金额少,无冻结价值;当日又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是否注册有公司进行查询,也无信息。2017年3月29日到水城××××耳镇街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离婚,在水城××××耳镇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水城××××耳镇大寨居民委员会主任笔录证实。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申请免除罚金。被执行人刑满后遵纪守法,思想得到深刻改造,但家庭生活困难,如按判决执行,可能让被执行人返贫,还要社会重新帮扶,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4)黔水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