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贾其豪与全西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其豪,全西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508号原告:贾其豪,男,生于1977年11月5日,住淅川县。被告:全西彦,女,生于1963年10月6日,住淅川县。原告贾其豪与被告全西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贾其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其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