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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行 马兴亮、陈桥英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行,马兴亮,陈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22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行,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人民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06087748。代表人:倪裔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兴亮,男,1981年10月3日生,苗族,农民,住六枝特区洒志乡田坝村十四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110035211。被执行人陈桥英,女,1977年2月15日生,苗族,农民,住六枝特区洒志乡田坝村十四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702150868。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黔0203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行申请执行马兴亮、陈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兴亮、陈桥英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财产,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支行书面同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03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刚审判员  周天星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卫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