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6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于高粱与张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高粱,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6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于高粱,男。被执行人:张小平,男。本院在执行于高粱与张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小平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小平名下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川RXXXX**号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 志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