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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委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亚梅与李培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亚梅,李培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委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黄亚梅,女,195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大同树下路3号。被执行人李培彪,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土坡乡金李庄行政村金李庄27号(暂住证地址: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梧桥村檀林172号)。本院在执行黄亚梅与李培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培彪主动按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2)芗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赔偿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芗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