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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7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无锡瑞沃克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响水三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瑞沃克玻璃钢有限公司,响水三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7314号原告:无锡瑞沃克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沃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北区人民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2670998025X。法定代表人:王国伟,瑞沃克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君,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响水三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经济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921680544713B。法定代表人:吴才新,三禾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瑞沃克公司与被告三禾公司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瑞沃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920元,由原告瑞沃克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渊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