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执9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李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李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9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338号。代表人:韩向兵,行长.被执行人:李志军,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北园路支行与李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了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袭联祥审��员齐栋人民陪审员 韩敬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