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陕西鑫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利平,张群英,西安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东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杨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财保4号申请人: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东关。法定代表人:孔庆辉,董事长。被申请人:陕西鑫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西安市金花北路副七号。现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法定代表人:张利平,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利平,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陕西鑫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西安市新城区东八路。被申请人:张群英,女,1961年11月11日生,汉族,陕西鑫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西安市新城区东八路。被申请人:西安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法定代表人:马恩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西安东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5569921214。法定代表人:刘军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杨卫东,男,196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西安市金花北路。申请人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鑫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利平、张群英、西安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东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杨卫东价值1184848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数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鑫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利平、张群英、西安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东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杨卫东价值1184848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鑫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