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7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长沙某咨询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长沙某咨询公司,沈阳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7046号原告:陈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泽顺,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某咨询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沈阳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长沙某咨询公司、沈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对长沙某咨询公司、沈阳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94元,减半收取7297元,由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成人民陪审员 熊忠玉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