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2民初7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长沙某咨询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长沙某咨询公司,沈阳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7046号原告:陈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泽顺,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某咨询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沈阳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长沙某咨询公司、沈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对长沙某咨询公司、沈阳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94元,减半收取7297元,由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成人民陪审员  熊忠玉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