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5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始县分公司与固始县沙河铺乡卫生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始县分公司,固始县沙河铺乡卫生院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85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固始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固始联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7296391915(1-1),住所地:固始县蓼城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宋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固始县沙河铺乡卫生院(以下简称沙河卫生院),组织机构代码41940668-3,住所地:固始县沙河乡街道。法定代表人:陈明,该院院长。原告固始联通公司与被告沙河卫生院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固始联通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固始联通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始联通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固始联通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牧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骥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