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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小兵与李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兵,李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845号原告:周小兵,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仰昌,鱼台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海林,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原告周小兵与被告李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周小兵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小兵负担。审判员  李新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