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7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呼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呼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7582号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16号增6号。法定代表人:李耀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利国,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权,该公司经理。被告:呼智,男,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呼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圣楠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