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李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李志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68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839B。负责人:张厚跃,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该行三合分理处信贷客户经理。被告:李志明,男,193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李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志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林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