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陕西华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乔某第三人子长县永成工贸有限公司、任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陕西华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乔某,子长县永成工贸有限公司,任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973号原告:王某,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向辉,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4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经理,住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虎,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该公司。被告:乔某,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迎朝,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雪婷,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子长县永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子长县广安西街6号楼。(未到庭)法定代表人:任永成,总经理。第三人:任某,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陕西华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乔某,第三人子长县永成工贸有限公司、任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新权代理审判员 王 玺代理审判员 张 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