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张爱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张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53幢。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爱民,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现因刑事犯罪在安徽省庐江县青山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张爱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