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保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保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128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保友,因本案于2017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7〕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保友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孙柳青出庭,指控:2017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黄保友采用翻墙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三峰村下头坞被害人金某的租房内,窃得人民币162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保友退出赃款人民币16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保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保友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如在一审宣判前退赃,减少十五日。被告人黄保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保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保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保友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620元发还给被害人金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乐铭书 记 员 倪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