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分行、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分行,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高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68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1层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0812251H。负责人张文涛。委托代理人张昌同,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书博,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8号24层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506883X9。法定代表人张贵峰。被申请人河南高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中心社区文化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531758477。法定代表人刘鹏飞。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高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40836.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心怡路支行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高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千八百零四万零八百三十六元七角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阳审判员 赵宜勇审判员 孙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景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