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2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电丰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电丰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2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电丰,男,1977年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中共预备党员,住定州市。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主动到定州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监视居住。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定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电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玉珍、被告人杨电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杨电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定州市高蓬镇北高蓬村村南其租赁的杨增国等村民的耕地上建设厂房,占地面积17.2亩(基本农田),致使该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现杨电丰已将涉案破坏的部分土地予以复耕。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电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1、白某、杨某2、冯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出租合同,养殖占地承包合同,定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现场勘测笔录及图表、定州市高蓬镇北高蓬村杨电丰违法建设破坏耕地专家鉴定报告及鉴定专家签到表、定州市耕地破坏鉴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抄告单及送达回证、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疑难或重大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及法律文书呈批表、致定州市公安局关于高蓬镇北高蓬村杨电丰占地搞建设的调查报告、关于高蓬镇北高蓬村杨电丰非法占地的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情况说明,定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破案经过、人口信息及户籍证明信,定州市高蓬镇城镇建设办公室以及高蓬镇高蓬社区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以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电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造厂房,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电丰犯罪的罪名成立。杨电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又系初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电丰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电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翟彦平审判员  王晓丽审判员  李永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