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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何某1与谷某、何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何某2,谷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734号原告:何某1,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何某2,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谷某,女,1969年8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何某1与被告何某2、谷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何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1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何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曼宜书记员  怀静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