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增宝、马洪良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增宝,马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薛增宝,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马洪良,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申请执行人薛增宝与被执行人马洪良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15)黄民初9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60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黄民初98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同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