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帅帅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刑初342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帅帅,男,1994年2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吕梁市临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吕梁市临县城庄镇石盘头村村民。2017年8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审刑诉(2017)第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帅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帅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5日22时3分,被告人张帅帅醉酒驾驶车牌号为晋J×××××的黄色奇瑞牌小型汽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思凤街与新建路交叉口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张帅帅体内酒精含量为82mg/lOOml。经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张帅帅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其酒精含量为91.73mg/lOOml,达到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帅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确认书;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晋J×××××的黄色奇瑞牌小型汽车车辆信息;被告人张帅帅驾驶证信息;被告人张帅帅的供述;被告人张帅帅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帅帅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帅帅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帅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米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