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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江西樟树市赣江化工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顺昌诺得生物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樟树市赣江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顺昌诺得生物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市赣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曾铜如,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昌诺得生物制品厂。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水南镇文新村。法定代表人:郑发清,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市赣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昌诺得生物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017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982执恢119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