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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8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刘学让与孙桂芳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孙桂芳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8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3层B-301。法定代表人:张超。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峰,男,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冬冬,男,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桂芳,女,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审原告兼孙桂芳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让(孙桂芳之夫),194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桂芳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1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上诉人北京新旅时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瑞生审判员  孟 龙审判员  李 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春雪-2--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