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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田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田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807号原告:王晓婷,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出庭、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提交强制执行材料等。被告:田斌华,男,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王晓婷与被告田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王晓婷自愿承担。审 判 员  刘忠萍人民陪审员  严郁元人民陪审员  余培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聂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