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再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建云、曾群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建云,曾群,伍韶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再3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建云,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曾群,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勇,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芬,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伍韶清,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再审申请人杨建云因与被申请人曾群、伍韶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湘07民申5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建云再审请求:撤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杨建云不承担偿还责任。一审、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在未穷尽送达方式的情况下错误采用公告送达,违法缺席判决,剥夺了杨建云辩论的权利,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原审法院公告送达前,既未按杨建云户籍地址送达,也未向其工作单位送达,更没有依法取得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机构出具的杨建云下落不明的证明,直到执行阶段,杨建云才知晓本案;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证据不能证明伍韶清与曾群之间存在239000元借贷关系;3、有新的证据证明伍韶清所借款项是其沉迷赌博所借的高利贷,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杨建云不应对涉案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曾群辩称,杨建云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原判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借款发生在杨建云、伍韶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伍韶清承接工程所产生的债务,杨建云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本院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适用公告送达情况有二: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穷尽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确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应有公安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社区、居委会等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应对受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本案中,曾群向原审法院起诉前已提供了杨建云的身份证号码,原审法院未按照杨建云的身份证上登记的住址送达,也未向其工作单位送达,在邮寄送达未果的情况下,没有依法取得相关管理职能机构出具的“杨建云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迳行公告送达,导致杨建云未能参加本案诉讼,剥夺了杨建云的诉讼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肖丕国审判员 张秋岚审判员 龚哲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桃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