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7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灵与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灵,何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7107号原告:邱灵,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何亮,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三门县。原告邱灵与被告何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灵于2017年7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何亮返还原告借款3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7日,被告何亮向原告邱灵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人民币3500元整。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同时出具收条一份给原告,收条载明收到借款是实。该借款,被告何亮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邱灵借款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何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普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项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