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4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丁仁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仁松,李承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221号申请人:丁仁松,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合生,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承保,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丁仁松与被申请人李承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丁仁松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承保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仁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承保银行存款55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丁仁松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