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隆尧县圣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梦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尧县圣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马梦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151号原告:隆尧县圣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尧县北楼乡北楼村。法定代表人:宋增芬,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梦刚,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原告隆尧县圣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梦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隆尧县圣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尧县圣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隆尧县圣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新人民陪审员 张桂英人民陪审员 孟那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