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颜紫薇与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紫薇,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20民初2772号原告:颜紫薇,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晏飞(又名晏东东),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颜紫薇与被告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紫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晏飞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紫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被告晏飞向原告借现金3000元,原告以微信转账方式将借款转付的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该借款经原告催收,被告的朋友(表兄)杨素伟代被告偿还了1000元,尚欠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如上请求事项。被告晏飞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被告晏飞先后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元,原告均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了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该借款经原告催收,被告的表兄杨素伟于2017年1月20日代被告偿还了1000元,尚欠借款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决。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晏飞尚欠原告颜紫薇借款2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手机微信转账记录为凭,且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并未否认欠原告借款2000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晏飞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颜紫薇借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晏飞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审 判 长 吴 丰审 判 员 吴存友人民陪审员 陈 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