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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5执恢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卫新与被执行人孙旭军、张新明、孙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新,孙旭军,张新明,孙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5执恢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卫新,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户籍地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孙旭军,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张新明,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孙利,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卫新与被执行人孙旭军、张新明、孙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卫新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松审 判 员  贺常青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公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