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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颖与武汉弘文尚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谢圣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颖,武汉弘文尚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谢圣彬,李灵富,别路威,刘俊,黄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171号原告:刘颖,女,汉族,1992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宁夏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郑周,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超,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弘文尚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889号武汉光谷中心花园A座21层04号。法定代表人:谢圣彬。被告:谢圣彬,男,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被告:李灵富,男,汉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别路威,男,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刘俊,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被告:黄晨,男,汉族,1984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刘颖诉被告武汉弘文尚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谢圣彬、被告李灵富、被告别路威、被告刘俊、被告黄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25日,原告刘颖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别路威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颖撤回对被告别路威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颖撤回对被告别路威的起诉。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 茜 百度搜索“”